鄂尔多斯人才科创中心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鄂尔多斯人才科创中心入驻团队、企业、机构(以下简称“入驻对象”)管理,提高中心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鄂尔多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鄂尔多斯人才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经营地址注册在本中心且正式入驻中心办公的团队、企业、机构,与中心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入驻人员。
第三条 中心奖惩实行积分制管理,分为企业(团队)积分、个人积分、战略合作伙伴积分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积分具体规则如下:


第四条 积分由市人才科创服务中心核验累积,可按比例兑换中心会议室、实验室等公共场地租赁费用及餐饮、公寓、车辆租赁等其他服务。
第五条 入驻对象若存在违规情况,则当年度不再参与积分累计。个人积分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升级享受顶尖人才部分服务标准。
第六条 积分仅限本单位或本人使用。凡参与抵扣项目均按照市场价进行抵扣,不予开具发票。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合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电话: 0477—8589783 | 0477—858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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